一、起草背景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監獄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及《司法部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司規〔2021〕3號)要求,市司法局制定《監獄計分考核工作細則(試行)》嚴格規范了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切實完善了考核方式,專門明確了考核機構,持續優化了考核程序,同時又繼續強化了執法監督機制。
二、目的和意義
(一)制定工作細則是落實中央要求、回應社會關切的必選動作。中央巡視整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都對計分考核提出修改要求,此外近年來罪犯計分考核也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二)制定工作細則是推進監獄綜合治理,提升標準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的重要舉措。對罪犯日常改造表現進行計分考核,與監獄刑罰變更、內部管理、隊伍建設等方面緊密相關,是監獄管理和改造罪犯的基礎性規范。制定工作細則可以從制度層面打牢監獄管理基礎,進一步推進監獄綜合治理,加強監獄制度建設。
(三)制定工作細則是解決當前計分考核實踐中各種問題的有效手段。2019年《規定》統一了監獄考核罪犯形式、內容及結果運用,將考核結果作為對罪犯實施獎勵和提請減刑假釋的重要依據,對激勵罪犯改造、客觀評價罪犯改造質量、規范執法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法治建設發展和監獄工作實踐變化來看,也存在考核內容單一、唯分是舉、獎勵標準過低、缺乏有效的考核責任和監督制約機制等問題。
三、主要內容
(一)《細則》結構。《細則》共7章、73條,分為總則(12條)、日常計分的內容和標準(18條)、等級評定(4條)、考核程序及規則(15條)、考核結果運用(8條)、考核紀律和監督(13條)、附則(3條)。對比2019年《規定》,增加了等級評定、考核紀律和監督等章節,進一步突出了考核評價的綜合性和公正性。
(二)考核內容和標準。考核內容分為監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勞動改造三部分,并設定罪犯每年度專項加分上限。
(三)等級評定。“等級評定”分為積極、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等級評定結果由計分考核工作小組研究意見,報計分考核工作組審批。等級評定結果與考核分值作為是否給予獎勵的依據,對違反“五個認同”等言行的一票否決,評為不合格等級。
(四)考核程序及規則。延續“日記載、周評議、月匯總”模式,考核事項決定需經三分之二以上計分考核工作組人員同意。賦予監區民警提出等級評定建議職責及單次適用分值2分以下扣分的現場處置決定權力。監區小組由監區全體民警為成員,對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質量終身負責。
(五)考核結果運用。罪犯一個考核周期結束,剩余計分自動結轉。
(六)考核紀律和監督。明確市司法局對計分考核罪犯工作承擔指導責任。細化市監獄局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對計分考核罪犯工作承擔監督管理責任;監區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計分考核罪犯工作會議;監獄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計分考核罪犯工作會議;市監獄局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抽查檢查;市司法局每年至少聽取一次監獄局專題匯報,遇有重大或者共性問題應及時層報。
?四、主要特點
(一)等級評定分為積極、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其中積極等級的比例由計分考核工作組確定,不得超過監獄本期參加等級評定罪犯總人數的15%。等級評定建議由監區管教民警提出。
(二)監獄人民警察及相關工作人員在職責范圍內對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質量終身負責。
(三)監獄對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工作中發現計分考核罪犯工作有違法違規情形提出口頭或書面糾正意見的,應當立即調查核實。對糾正意見無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并將糾正結果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對糾正意見有異議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向人民檢察院說明情況或者理由。
(四)紀檢部門在會見室和監區設置舉報信箱。
(五)監獄應當根據獄務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眾公開《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細則(試行)》、獄務公開電話等計分考核內容和工作程序,如向罪犯親屬或者監護人公開罪犯考核情況及對結果有異議的處理方式。監獄應當通過聘請社會監督員、召開罪犯親屬或者監護人代表會等形式,通報計分考核工作,聽取意見建議,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監獄應當注重發揮罪犯互相教育、互相監督作用,通過個別談話等方式,了解掌握情況,聽取意見反映。
(六)罪犯計分考核月度不足月的以日計算,罪犯服刑一天給予一天的日考核得分。
????五、重要舉措
(一)界定了計分考核概念內涵,明確計分考核是監獄衡量罪犯改造質量的基本尺度,調動罪犯改造積極性的基本手段。
(二)突出了監獄政治機關的本質屬性,著重從政治上改造人,將有違背憲法關于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危害民族團結或者國家統一,歪曲抹黑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等言行作為考核的否決性指標。
(三)規范了計分考核與分級處遇、減刑假釋的關系,明確計分考核結果是“作為對罪犯實施分級處遇、依法提請減刑假釋的重要依據”。
(四)嚴格了專項加分條件和程序,明確對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九類罪犯從嚴限制加分項目,從嚴控制加分總量,從嚴掌握等級評定標準。
(五)建立健全從監區警察、監區、監獄、市監獄局到市司法局的考核責任體系,劃清警察計分考核紀律紅線,建立紀檢監察、人民檢察院以及罪犯近親屬、社會等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制約機制,形成監督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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