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律師行業信用
分級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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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司法局、市律師協會:
現將《天津市律師行業信用分級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工作,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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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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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律師行業信用分級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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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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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快推進凯发K8下载律師行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促進律師行業規范誠信、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凯发K8下载律師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在凯发K8下载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在凯发K8下载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信用信息記錄歸集、信用等級評價、評價結果應用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律師行業信用分級評價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平、公開、公正、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原則。
第四條?市司法行政機關是凯发K8下载律師行業信用分級評價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律師行業信用分級評價管理工作;各區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律師行業信用分級評價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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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評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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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律師行業信用信息主要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一)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主動報送的信息;
(二)司法行政機關在監管過程中獲取的信息;
(三)律師協會行業自律管理過程中獲取的信息;
(四)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獲取的相關信息。
第六條?律師行業信用分級評價通過天津市律師管理服務平臺實現自動計分、動態管理,信息錄入單位對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時效性、完整性負責:
(一)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在行政許可、日常管理、年度考核中及時、主動、如實申報獎懲等信用信息;
(二)司法行政機關應及時錄入維護本機關產生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行政處罰信息;
(三)律師協會應及時錄入維護本協會產生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行業處分信息;
(四)對有過異地執業經歷的申請人曾受到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行業處分的,由主管區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評價,認為該情形處于記分周期內的,應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相應扣分;
(五)主管區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信用承諾履約踐諾、黨的建設、規范化建設、年度檢查考核、“雙隨機、一公開”等日常監管情況及其他聯合懲戒信息對本轄區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其他誠信情況酌情扣分。
本所執業律師受到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行業處分,但律所尚未達到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程度,由主管區司法行政機關酌情扣分(最高不超過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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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用分級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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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律師行業信用管理實行基準分1000分制,按照從高到低分為 AAA、AA、A、B、C五個等級進行信用分級評價管理。具體標準為(以下標準含本數):
(一)AAA級,得分 1001分以上;
(二)AA級,得分 900~1000 分;
(三)A?級,得分 600~899 分;
(四)B?級,得分 200~599 分;
(五)C?級,得分199分以下;
第八條?律師行業信用等級評分規則和記分周期按照《天津市律師事務所信用等級量化標準》和《天津市律師信用等級量化標準》執行。
第九條?記分周期是指加分或扣分分值有效期限,表彰獎勵或行政處罰、行業處分等自決定作出之日起開始計算,公益法律服務于每年年度考核期間統一核定上一年度時長情況后開始計算,到期后系統將自動恢復原始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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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分級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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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律師行業信用分級管理的原則是:加大對信用等級為AAA、AA級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激勵、扶持力度,適度管理A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強化對B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監管力度,依法嚴厲懲處C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第十一條?對AAA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年度檢查考核過程中適用信用承諾制,只進行形式審查,免于實地檢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減少司法行政機關日常檢查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頻次,可以通過網上巡查方式替代實地檢查;
(三)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和推薦參與評先評優等活動;
(四)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和推薦擔任“兩代表一委員”;
(五)國家和凯发K8下载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二條?對AA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年度檢查考核過程中適用信用承諾制,只進行形式審查,免于實地檢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減少司法行政機關日常檢查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頻次;
(三)鼓勵參與評先評優等活動;
(四)鼓勵參選“兩代表一委員”,積極參政議政;
(五)國家和凯发K8下载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三條?對A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年度檢查考核時,對相關考核材料嚴格審核,必要時可以開展實地檢查;
(二)增加司法行政機關日常檢查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頻次;
(三)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法責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
(四)在推薦評先評優等活動中,建議相關單位或者部門對其參評資格慎重考慮;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四條?對B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年度檢查考核時,列為重點核查對象,對相關考核材料嚴格審核,并對律師事務所進行實地檢查;
(二)作為日常監督檢查或者抽查的必查對象,增加檢查頻次;
(三)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法責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
(四)限制參與評先評優等活動;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五條?對C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年度檢查考核時,列為重點核查對象,對相關考核材料嚴格審核,并對律師事務所進行實地檢查,依法暫緩考核或給予“不稱職”“不合格”的考核等次;
(二)每月對其進行不少于一次的檢查;
(三)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法責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并依法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給予懲處;
(四)限制參與評先評優等活動;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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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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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律師行業信用等級實行動態評分原則,市司法行政機關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信用等級情況定期推送相關誠信建設主管部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以便社會公眾和相關部門查詢,并根據相關部門依法制定的認定標準推送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實現信息共享共用。
第十七條?鼓勵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在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建立法律服務關系時,查詢其信用評價情況,降低信用風險。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業務推薦、評先評優、“兩代表一委員”推選、市律師協會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任職等方面,應當將信用評價作為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對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記分周期內向主管區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復查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主管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處理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需要向市司法行政機關、市律師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核實情況的,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處理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復查需要向外地相關單位核實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復查時間。復查期間,信用等級保持原評定結果,復查后變更信用等級的,市司法行政系統應當及時更新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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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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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天津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